![]() |
|
当前位置: 首页» 安全工作 |
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 |
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规范追究程序,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南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到全部环节。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实验室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确定严重和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一般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八条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追责方式和对象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其他处理三类。上述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 (五)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六)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责任类型和追究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分为安全隐患与实验室安 全事故两大类。 (一)实验室安全隐患分为: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人员、财产损失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建全,管理不规范的; 2.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新进入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安全培训,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 3.实验场所、设备及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的; 4.实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或仪器设备使用不规范的; 5.其他违规、违章但情节较轻微,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二)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2.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管制类化学品的; 4.实验室不具备相应资质,私自开展有风险性动物实验、进行危险性病菌、病原体培养、或其他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实验的; 5.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 (一)一般安全事故 1.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 (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生物垃圾的。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 暂停相关实验,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 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追责 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对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二级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个人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格;通报批评;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一E世博esball后备内不得评奖评优。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事故所在二级单位的处理: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核;扣发所在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岗位绩效的10%。 第十八条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个人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格;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1E世博esball后备;减少直接责任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额1人;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三)对事故所在二级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核;扣发所在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岗位绩效的20%。取消单位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当E世博esball后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个人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格;警告或记过处分;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2E世博esball后备;减少直接责任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额2人;减少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招收研究生名额1人。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 (三)对事故所在二级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核;扣发所在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岗位绩效的30%;取消单位及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党政负责人当E世博esball后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记过处分;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等。 第二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 (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个人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格;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取消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3E世博esball后备;停止直接责任人招收研究生资格1次;取消直接责任人3E世博esball后备内申请科研项目和5E世博esball后备内申请校内外各种人才类项目、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等资格;减少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额2人。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 (三)对事故所在二级单位的处理: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考核不合核;扣发所在单位E世博esball后备度岗位绩效的50%;取消单位及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党政负责人当E世博esball后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等。 (四)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根据工作履职情况,给予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同一考核E世博esball后备度内,同一二级单位累计发生多起等级为重大安全隐患及以上事故的,按更高一级事故等级追究单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分管领导、主要党政负责人责任。已达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从重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事故单位安全员、分管领导、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及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拒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五章 追责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 追责程序的启动 (一)出现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责任人应积极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况、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事故情况报告》,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隐患整改,收到《事故情况报告》后进行复查。 (二)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报送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 事故发生后,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发生事故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情况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5天。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事故情况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启动相应追责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追责方式的权限 (一)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执行。 (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人事处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三)追责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 (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追责程序及实施 (一)出现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方式等。 (二)发生一般和较大安全事故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事故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等,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方式。 (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情况,研究确定处罚方式。 第二十九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 第三十一条 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考虑到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酌情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